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黄冈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继续保持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l1〕37号)和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乡镇卫生院承担辖区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