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百企示范、千企培育、万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2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用办: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共赢的社会氛围,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和《江苏省信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苏信用办〔2011〕48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百企示范、千企培育、万企参与”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稳增长、惠民生、保稳定”为宗旨,创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提升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建立与完善守法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建设目标
从2012年起按年度组织开展省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具体目标是:每年度参与创建的企业在1万户以上、“十二五”期间参与创建企业动态调整累计数不少于1.5万户;每年度接受诚信培育的企业在1千户以上,“十二五”期间接受诚信培育的企业动态调整累计数在2000户以上;每年度评定150户以上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十二五”期间共评定500户左右。
通过省级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和标杆,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塑创诚实守信的江苏企业形象,构建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设诚信江苏、美好江苏。
三、对象和评价标准
(一)参与对象及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参与当年度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1.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从业人员在25人以上;
2.前两年度书面审查结果和协理员信息采集评价结果均为最高等次;
3.前两年内未发生查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或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败诉案件;
4.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因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培育对象及标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后,按照《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初次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可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培育对象。
(三)授予对象及标准
经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后,按照《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进行再次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四、建设步骤
(一)发动参与阶段(5月至7月)
每年4月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活动目标任务分解表》。2012年目标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件2。
各市根据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具体情况,对目标任务进行再次分解,并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向企业发放《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参与创建。
各地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开展走访活动至少2次,了解企业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诚信培育阶段(8月至12月)。
各地在前一阶段企业申请和走访基础上,对照《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按照培育任务分解指标数确定培育名单。各省辖市诚信培育名单汇总表(见附件4)于8月上旬集中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地对确定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应以评价标准中的失分项目为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开展3次以上培育活动,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改进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守法诚信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三)申报评定阶段(次年1月至5月)。
对培育效果显著、表现突出的企业,各市可先行授予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分解数,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及相关申报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抽查、职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申报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进行审核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视为达标,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底前授予“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五、复核复评和奖励措施
(一)复核
对已被授予“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次年6月底前,通过抽查等方式组织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各市也要积极做好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复核工作,同时指导本辖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迎接省厅复核。
(二)复评
对在上年度已被列入培育对象、但未能入选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有70%作为下一年度培育对象,并积极组织开展复评活动。其中对已经被评为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可适当减少培育活动次数。
(三)奖励措施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2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稽核。
2.劳动保障诚信状况作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数据库。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优先推荐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或在出具相关证明时予以专门列出。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安排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如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时,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5.各地也可报请当地政府,采取其他多种方式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诚信工程建设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工作基础,以信息系统的各项业务数据为依托,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为有效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要分阶段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序时进度,特别是要将诚信培育与指导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将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创新工作举措。要结合本地劳动用工特点,主动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较好、日常无举报投诉现象的企业联系,大力宣传参与诚信创建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企业参加诚信创建活动的积极性。要以诚信培育为载体,深入发现企业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特色做法和工作制度,着力打造诚信示范企业的亮点示范工作。
(三)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好中选优,严把否决项目关,严格禁止放宽参与条件和评价标准,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加强与当地政府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评价过程中查询企业有关信用信息,全面了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积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培育企业名单及其守法诚信基本情况,在接受培育企业经营场所公布省及各市监督电话和邮箱。
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