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环保[2012]336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传播环保理念,弘扬生态文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保的自觉性,严格规范市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依据福建省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六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 2015年)》精神,面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一批直观的、形象的、各具特色的、多功能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搭建学习环保知识、掌握环保技能、开展环保实践的平台,逐步普及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评选由市环境保护局主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具体负责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评审和组织协调工 作。
第三条 具备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价标准(试行)的单位可申报市级环境教育基地。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凡申报市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由申报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2、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价标准》对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
(二)考核验收、命名
由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通过验收审定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命名,并颁发牌匾。
(三)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