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基字〔2012〕15号)
各市教育局,厅属各单位:
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既是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依据。根据《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客观、准确、公正,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处室、单位分工负责制。
1、基础教育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1)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报名参加考试的高中学生考籍资料;
(2)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
(3)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分析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4)协调学业水平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2、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与准考证发放;
(2)考点管理与考场编排;
(3)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编写《考试说明》,明确考试形式与试卷构成;
(4)组织考试命题,印制并分发试卷;
(5)组织考试和考试监督;
(6)阅卷、誊分与统计成绩;
(7)会同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