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工程项目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对技术难度较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工程项目安全隐患,要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同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以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到结构安全方面的强标执行情况。同时,采取“飞行检查”方式对钢筋、外墙保温材料、预拌商品混凝土等进场建筑材料和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切实落实原材料进场复试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并随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效实施,推行暗访、巡查制度,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两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内设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的意见》、《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管理人员的充实,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创优激励政策,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明确创优目标,具有一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外施工企业每年至少有一项工程参与“江河源”杯评选,争创“鲁班奖”;具有二级总承包资质的省内外施工企业每年至少有一项工程参与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并与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六)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并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吊销岗位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立事故分析与通报制度,认真研究事故特点,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将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在媒体予以曝光,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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