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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审批受理单。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咨询专家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同级民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三、变更事项(含新设教学点)

  (十一)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资产转让协议;

  (5)资产变更前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报告和举办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2、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3、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4、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5、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6、新设教学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置教学点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详见附件《福州市培训机构分支教学点设置管理规定》。

  (十二)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十三)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违规处理

  (十四)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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