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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制定的《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定《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除外),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章守纪。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培训机构的办学方向、宗旨与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三)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办学经费。在福州市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出具注册验资报告。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福州市五城区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产权证及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3年。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3层。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3、有与办学层次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4、有熟悉教育工作且思想品德好、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一个校长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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