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县人民政府对银行提供贷款所产生损失的当期专项补助,银行应用于补充当期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对象实际,单独建立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管理台账、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一条 开展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并向县金融办提出风险补偿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申报材料包括:
(一)《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报告》;
(二)《贷款风险补偿申报表》(分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权”抵押贷款);
(三)《贷款风险补偿明细表》(分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权”抵押贷款);
(四)年度贷款台账复印件;
(五)损失类贷款确认批复文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金融办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县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审核确认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时将风险补偿金直接划拨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行为,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当年补偿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酉阳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