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 对损失类贷款的确认,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确认为准,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级银行批复确认为准。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按政策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由县财政预算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

  (三)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将根据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以及贷款增长额度,本着及时补充的原则,由县财政对补偿金进行调整。

第三章 风险资金补偿的标准、对象及使用

  第五条 风险补偿标准。

  (一)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损失比例2%以下(不含2%)的补贴比例为损失额的30%;损失比例2%-3%的补贴比例为损失额的20%;损失比例3%以上(不含3%)的补贴比例为损失额的15%。

  损失比例=(当年损失金额/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00%

  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之和/12

  (二)微型企业风险补偿标准:贷款实际损失的三分之一。

  (三)“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贷款实际损失的35%。

  每年度对单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失类贷款补偿的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全县年度用于补偿的风险资金数额,以当年财政筹集的风险补偿资金为限。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财政专户管理,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对象是向酉阳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界定)。

  第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是对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发放的贷款所形成损失的补偿。对当年损失类贷款的审核由县金融办会同人行酉阳县支行负责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