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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酉阳自治县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创新融资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银行发放中小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微型企业以及“三权”抵押贷款后,由于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被确认为损失类贷款的,由政府按其损失比例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偿。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根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标准划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生产型、科技型工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本办法所指微型企业,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产品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且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指“三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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