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情况退付程序。
1.遗失县交易中心开具的收据的:投标人填写票据挂失申请单,县交易中心财务室对申请单的内容进行确认。投标人凭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公管办审核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2.因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退款人与交款人不一致的:由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经县公管办审核同意后,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程序办理退付手续。
3.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均不记付利息。
第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被投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违反招投标约定等情况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有其他违反招标文件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供货),或因施工(供货)不当造成施工(供货)质量、安全问题,给项目业主单位带来不利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施工(供应)合同等有关规定,暂停履约保证金退付或减少退付履约保证金比例直至全部扣缴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县公管办和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及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监督管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成项目保证金的审核、收缴、退付工作,并严格保守相关工作秘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