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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账方为有效。投标保证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由县交易中心实行统一收退。

  (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中标人(成交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由招标人(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投标人在银行划转保证金时,进账凭证上应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以便核对查实。

  (四)投标人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进账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财务专用章)提交县交易中心,县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到账后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中标人持履约保证金银行进账凭证原件,到招标人(采购人)处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据和已交履约保证金证明函。

  (五)投标人凭县交易中心财务室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参加开标会。

  (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已缴履约保证金证明函等资料,到县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第八条 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保证金退付时间及相关要求。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执行和退还。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付时间及有关程序,同时应明确要求投标文件中须载明接受退付保证金的收款人、开户行和基本户账号等信息,收款人与投标人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因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纠纷的,由投标人承担责任。履约保证金退付应按中标人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二)投标保证金退付程序。根据招标结果,由县交易中心出具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未中标的投标人持投标保证金退付通知单及交纳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投标单位开据的收据(盖章)、委托书(委托书上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经县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县交易中心统一办理退付手续。

  (三)履约保证金退付程序。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及时间由招标人(采购人)分次退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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