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批《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批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酉阳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政府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交易程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安全及时交纳和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集中收付、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公管办)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国有投资、政府融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采矿权)招拍挂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县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各项目保证金的收缴及退付等工作。
第三条 县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用于保证金收退核算。保证金只能通过转账、汇款等非现金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至县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县交易中心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第四条 保证金专户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五条 保证金通过统一专用软件进行核算管理,收付业务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条 全县所有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采矿权)招拍挂、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必须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政府投(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工程预算金额的2%交纳(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按中标金额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经招标人、县公管办审查同意后,可采用一定比例的银行保函形式进行交纳。中标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人民币)部分,银行保函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应缴纳部分的50%;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银行保函所占比例不得高于相应应缴纳部分的80%。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按采购预算金额的1%交纳,履约保证金按采购合同约定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