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改善民生,促进缩差共富,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推荐评选名额、结构
(一)全县共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4名。其结构为:农民3名(含农民工);其他人员1名。
(二)企业负责人(含非公企业负责人)预推荐1名,该预推人选由市第四届劳模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择优产生企业负责人正式推荐人选。
六、推荐原则和程序
(一)推荐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自下而上,群众公认。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及兼顾各行各业。
(二)推荐程序。
1.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上,由所在单位民主评议产生推荐人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80%以上应到会人数讨论同意,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2.推荐单位审查核实。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以各推荐单位名义进行推荐。各推荐单位负责按照市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核实,承担推荐责任。
3.企业负责人和非公企业负责人的正式推举人选。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负责人和非公企业负责人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进行预推,填写《重庆市第四届劳动模范(企业负责人)预推表》一式1份,另附2000字以内主要事迹材料1份及电子文本,在2012年3月10日前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经市筹委会初审同意后,返回推荐单位正式填写《重庆市第四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2012年3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提出的4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按程序上报。
七、关于推荐评选的有关问题
(一)推荐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做到标准不减低,程序不简化,身份不变通,结构比例不突破。必须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把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