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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末位管理法”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末位管理法”制度的通知
(穗建质〔2012〕839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我市实施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以来,绝大多数建筑业企业高度重视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仍有少数企业消极应对诚信评价制度,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甚至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为加强对此类企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实行“末位管理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末位管理法”的管理思路

  “末位管理法”是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基础,结合工程施工现场日常管理情况,确定出管理水平较低的工程(以下简称“末位工程”),通过对末位工程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措施,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实施“末位管理法”制度的目的,是以循环激励末端工地和企业的途径,整体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的管理水平。

  二、末位工程的确定原则

  按照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制度,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低于75分以下的工程,确定为“末位工程”。

  以下情形的工程,应当列入本辖区的末位工程范围: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认定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

  (二)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工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不符合本市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末位工程的报送程序

  各区(县级市)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完成评价周期内的质量安全诚信评分并上传系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末位工程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末位工程名单复核把关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管工程中的末位工程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直接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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