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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七、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大连日报》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八、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收储的征收补偿费用,由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专储与支付。
  十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根据本意见第十一条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二十、被征收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签约期限为2个月; 被征收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签约期限为3个月。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的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
  二十二、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安置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安置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年。
  产权调换的方式包括原征收地段安置和异地安置。
  二十三、征收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房屋承租人按900元/平方米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后,享受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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