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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书面通知规划、城建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规划、城建等部门及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对认定的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拆除。
  十、市房屋征收部门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征收范围内有仓储、工业用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同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土地评估资质,或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土地评估资质的两家评估机构以联合体的方式申请评估。
  十一、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地点、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区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政府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城建、文化、环保、法制、土地储备等有关部门对市、区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时,应邀请监察、审计部门参加。论证通过后,房屋征收部门受本级政府委托,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9〕57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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