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
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听证;
(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作出补偿决定;
(八)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
(九)负责房屋拆除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条例》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市内四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政府应于本年度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预征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六、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及其他用于公共利益的收储项目,由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单位或市土地储备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市国土房屋部门的土地储备批准意见、市规划部门的储备用地规划批复;属于其他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市国土房屋部门的意见和市规划部门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等资料。
七、区政府拟实施的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房屋征收前期工作。
八、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新增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以及进行房屋装修的,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相关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及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