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
(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
(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
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