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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数据的通知

  说明:1.药品配备与使用数量以品种计,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
  2.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范围在相应的分类下填“是”或“否”。
  3.国家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办范围。举办单位填写直接举办的单位名称,比如卫生局、政府医院名称、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非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填写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附件2.政府办苏木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

  填报盟市(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所属旗县

市区名称

序号

卫生院名称

举办单位

药品配备与使用数量

零差率销售范围

零差率

启动时间

国家

基本药物

自治区

增补药物

非基本药物

国家

基本药物

自治区

增补药物

非基本药物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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