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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数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和有关工作数据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2〕5号)


各盟市卫生局: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全区卫生系统的积极进取和不懈努力,我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从2010年3月启动第一批试点,到2011年底,我区实现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三年医改五项重点任务目标,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推进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回归公益性质;推进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完善,通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建立和规范了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有效降低了基本药物的虚高价格,减轻了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客观地认识到,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度的落实需要进一步规范。为了认真总结三年来我区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以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全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认真总结,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统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相关数据,摸清基本情况

  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情况,认真填写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附件1.)、政府办苏木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附件2.)、社会力量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附件3.)、政府支持的乡村一体化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附件4.)。数据以实际填写时间为准。

  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2012年工作意见和建议

  请各盟市对本地区三年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全面总结,发掘工作亮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对自治区2012年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作总结要包括药政和药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制度落实和主要成绩、基本药物采购和综合改革等,连同填好的调查表,务于2012年1月19日前报送卫生厅药政处(纸质文件与电子材料同时报送)。

  联 系 人:乌日娜

  联系电话:0471-6946120(传真)

  电子邮箱:tianlan6020@126.com

  附件1.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调查表

  填报盟市(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所属旗县

市区名称

序号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

举办单位

药品配备与使用数量

零差率销售范围

零差率

启动时间

国家

基本药物

自治区

增补药物

非基本药物

国家

基本药物

自治区

增补药物

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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