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货款的支付: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算单信息确认和用款申请后,及时向企业支付货款。货款的支付从基本药物验收入库到支付原则上不超过30天(以结算区域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验收确认时间起计算)。如在规定时限不能按期付款,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向提出支付违约金要求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违约金。
五、对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的原则要求
(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1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发〔2011〕21号文件精神,遵循《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在采购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时,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采购中标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招标中标品种、剂型和规格。如果采购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可以满足临床需求,则不得采购目录外的其他剂型和规格。
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结果执行之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需采购落标的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药物品种,或者采购落标但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剂型和品规时,以及采购中标药品但无企业配送的基本药物时,必须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进行采购,选购《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规定的剂型和规格,少量特殊品种可以变更剂型和规格。
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药品的配送和货款结算,可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也可结合实际,由盟市、旗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与生产(经营)企业商议确定。
(二)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保证中标基本药物及时、保质、保量供应和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须认真遵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的《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药品购销合同》,及时、保质、保量向全区或中标区域内有需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和配送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对基本药物的配送承担第一责任。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遵照与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协议,及时、足量配送合格的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