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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与验收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按照各盟市选择的配送方式,或是自行选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是委托实施区域配送的盟市遴选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明确配送关系后,到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由盟市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开通配送关系。

  在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启动后,生产企业如需变更配送关系,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盟市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上变更配送关系。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报送一个周期的采购计划后,自治区药采中心汇总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计划,在每月2日和17日前向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生产或配送企业必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网上订单作出实质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组织配送。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的具体要求见《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及自治区药采中心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验收入库确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基本药物,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四)网采证明的出具:自治区药采中心依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验收确认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简称集中核算中心),或向旗县(市、区)确定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集中收付其他单位出具网采证明。

  四、药款结算

  (一)采购货款的归集与使用申请。对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药品,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在收到本区域内最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证明单后,汇总形成一个周期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旗县(市、区)结算单(结算单应载明支付对象、收款账号、支付药品清单、支付金额等信息),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通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归集药款。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结算单予以确认后,将本期结算单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本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专用账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需归集货款),并提出用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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