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启动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2〕2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以及《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12年1月中旬开始执行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结果,正式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以自治区或盟市为单位的统一配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启动及日常采购计划网报时间
1.首次采购计划报送时间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每月两次,一个采购周期为半个月。首次采购为2012年1月16日-31日周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计划。已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签约并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本单位和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采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于2012年1月11日-15日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报送首次采购计划。
2.日常采购计划报送时间安排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正常运转后,每个月采购两次,分为前半月和后半月两个采购周期。负责基本药物直接采购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每月月底前三天,以及在月中的13日-15日,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上分别报送下一个月前半个月和本月下半个月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除了规定的时间,采购系统不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