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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对民营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工本费。

  3、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通过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验收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同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07〕56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保障发展用地需求。

  1、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预留民营企业项目用地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

  2、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每亩超过200万元的民营资本项目,视同我市重点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从机制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公平竞争。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节约制度、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民营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企业可先缴纳应缴部分的50%,其余在2年内分期缴清。

  4、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占用镇(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以转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村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集体土地整理。

  5、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生产、仓储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民营工业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二)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1、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博会、广交会等对外交流活动,对出口发展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2、鼓励民营出口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民营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给予10%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市外经贸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民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格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市外经贸局、市国税局)

  (三)促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初创期”、“成长期”特别是成长性强的企业的分类指导,推动企业从传统一般管理向发展战略主导型和优秀企业文化导向型管理发展;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和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品认证。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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