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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支持民营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1、鼓励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3、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创新资金的扶持。每年推荐企业不超过10家。(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4、设立民营企业国家发明专利特别贡献奖,每年评选10个以内产业化效果明显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每个专利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5、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和集团化经营。

  1、鼓励外地民营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对销售结算纳税转移到我市,且头三年内任一年度对本级财政实际税收贡献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所属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产业(经省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的,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市工商局)

  (五)支持民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优先推荐民营企业产品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对初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民营企业集群化发展。

  实施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示范工程,鼓励民营龙头企业建设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对已形成一定规模实力并成为省级以上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产业集群服务平台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局)

  五、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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