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在执业标准、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人员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和公办福利机构同等的待遇。(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6、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商贸流通、现代物流、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投资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7、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典当、拍卖等特种行业。(市经济信息化局)
(三)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1、每年编制50个民间投资重大项目规划,支持50家重点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
2、选择一批“退二进三”的国有企业利用原址建设民营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并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免租或减租优惠。(市国资委)
3、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市金融局、肇庆银监分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四、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支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快速成长。
1、从2012年起,每年以贴息方式扶持50家有一定自有资本、创业技能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实施方法另定。 (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含5亿元),当年上缴总税收达到市内同行业前5名的民营企业,当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1、对民营资本投资国家和省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凡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其银行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每年给予贷款额3%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最多可获得100万元,每年选择支持的企业不超过10家。〔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对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局)
3、对获得国家及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节能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上级的要求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