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府〔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是市委部署开展“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努力建设成为能够代表珠三角科学发展成果的城市”大调研大讨论活动形成的重要成果,已经市政府十二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近年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要求,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建设成为能够代表珠三角科学发展成果的城市中的重要生力军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迈上新水平,实现“十二五”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目标,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在新形势、新阶段和新目标下的发展要求,现就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必须从战略全局高度切实把握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规模实力迈上一个又一个新台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民营经济规模总量还存在着较大的落差,经济结构中三大产业的适度比例、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生产管理模式等仍有较大差距,但也潜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是我市构建未来广东发展的新增长极和代表珠三角科学发展成果城市的有力支撑,是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幸福肇庆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提供强大的可持续的内生动力,掀起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新高潮。
二、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切实做到更加放胆放手放开放活,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促进民营经济再上新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2010年的56.4%提升8个百分点以上,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超10亿、50亿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占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