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怀集南、古水、广宁、宾亨、黄田、四会西、大旺共12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采血车、殡葬车。
(六)城市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
(七)道路养护管理等部门的洒水车、扫路车、路灯伸臂维修车。
(八)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和《关于肇庆市委托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的批复》(粤费〔2010〕14号)执行,年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公路局《关于对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实行优惠的通知》(肇价〔2010〕62号)执行。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