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㈡ 市政府对每届县(市、区)人民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表彰。
五、考核要求
㈠ 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㈡ 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㈢ 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盖章)
考 核 内 容
| 考 核 项 目 及 评 分 标 准
| 市考核部门
| 县(市、区)自评分
| 市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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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 (一)明确涉粮部门粮食安全工作责任,并检查落实情况(4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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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4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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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6分)。
|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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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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