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反映。
二Ο一二年六月六日
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㈠ 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6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㈡ 评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茂名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茂名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㈢ 考核。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茂名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㈣ 通报结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