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区政府(管委会)全面加强对本辖区城区内的小街小巷及其他道路的停车管理,大力整治和规范机动车辆停放秩序,辖区交警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予以配合。
(三)巩固深化,长效建制(2012年7月10日以后)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以后,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巩固整治工作成效,继续深化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在城区道路全面实施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车辆停放有序,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继续加大巡查管控和集中整治力度。对工作不到位的部位、地点和环节继续强力整改,坚决遏制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反弹。要根据机关单位门前的正常工作时间段、餐饮饭店门前的就餐时间段、商场市场门前的人流高峰时间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整规划、深化整治的工作,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责令其迅速驶离;对不及时整改的,要采取强制拖移措施,经济上按上限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该扣分的必须扣分。要严格处罚标准,对违法车辆,坚决处罚。对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该通报有关部门的及时通报,该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及时提请,确保执行到位。
2.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通过组成工作组进行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视察等方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收集意见和建议,制定下步工作对策,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落实责任追究。
六、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整治行动的进展及成效;组织协调舆论媒体提供曝光信息平台,对道路机动车辆特别是公务用车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及时公布道路停车泊位规划和设置的信息,教育广大市民遵守交通秩序、依法有序停放机动车辆;负责对舆论媒体的监督指导工作,为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及根据职责范围配合其他单位开展整治工作。
(二)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监督整治行动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各部门、各单位党政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律规定,拒不纠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以及根据职责范围配合其他单位开展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