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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副召集人:林小伟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并在实际执法中做到能不罚尽量不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应当根据违法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出不少于低(从轻)、中(一般)、高(从重)三个等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涉及“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的,应当明确属于“轻微”或者“严重”的具体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6.制定裁量标准,不得增加或减少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

  上级执法部门制定了统一的适用规则的,下级部门可以选择直接参照适用,也可以选择自行制定,但不能与上级的规定相违背或是超过上级规定的裁量幅度;如上级制定的裁量标准仍有裁量幅度的,下级制定的裁量标准可在该裁量幅度范围进一步细化,如上级制定的裁量标准是定额处罚,则下级制定的裁量标准应照此数额或在此数额以下作出规定。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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