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召集人:林小伟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并在实际执法中做到能不罚尽量不罚;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应当根据违法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出不少于低(从轻)、中(一般)、高(从重)三个等级;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涉及“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的,应当明确属于“轻微”或者“严重”的具体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6.制定裁量标准,不得增加或减少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种类、幅度的规定。
上级执法部门制定了统一的适用规则的,下级部门可以选择直接参照适用,也可以选择自行制定,但不能与上级的规定相违背或是超过上级规定的裁量幅度;如上级制定的裁量标准仍有裁量幅度的,下级制定的裁量标准可在该裁量幅度范围进一步细化,如上级制定的裁量标准是定额处罚,则下级制定的裁量标准应照此数额或在此数额以下作出规定。
(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2.建立自由裁量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