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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6、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的奖惩制度。建立和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将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列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在政策、经济、技术改造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加强正面宣传。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发生较大以上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采取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处罚力度、限制融资或上市以及不得评先评优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对较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重大以上事故责任企业以及安全管理人员还要执行“终身禁入”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严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7、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同步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时也应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或计划。要始终将安全生产贯穿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之中,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尤其在转型升级中要坚持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作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在规划和建设的各个阶段,必须将安全生产一并纳入,新建园区和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8、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安委办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责任制考核、事故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以及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19、加强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在保障安全生产正常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地方财政收入2‰的额度统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模式,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及执法装备以及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市委、市政府每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一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安全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企事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对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的人员实施特殊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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