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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8、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奖励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各级干部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直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党政领导干部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各级组织、人事、宣传、监察、机关工委、综治、精神文明办、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

  9、严格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市(区)一级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较大以上事故、镇(街)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瞒报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对各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0、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在本企业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大力促进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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