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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地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并对分管领域的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党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并积极支持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6、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和工作力量建设。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政府部门党组会议要定期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府常务副市(区)长和兼任党委委员的副镇长(副主任)担任。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加强各级安全监管力量建设,要保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加强,以适应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原则上每个镇(街)须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并成立巡查队,每个村(居)都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7、党政部门各司其职。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专门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报道;纪检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编制部门要在职能界定、机构设置、编制配置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监管力量不断增强。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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