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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车服务的食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企业也可选择向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和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分局各监管所;

  (三)其他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的受理机关为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选择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直通车企业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其他食品流通主体的许可申请决定机关为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据:《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申请资料-→受理机关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整改所需时间除外)。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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