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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1-4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1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1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操作流程中不应包含食品生产或加工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2项;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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