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许可暂行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食品流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补证、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
二十条;
(三)《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发布)第
三条;
(四)《
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
(五)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的若干规定 》(粤工商消字〔2009〕418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