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组织兑现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增设皖北三市和县域银行分支行,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投资新设村镇银行、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落实促进农信社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积极参与农信社改革政策研究,进一步推进农信社改组改制。支持省担保集团加快推进担保体系建设。指导省信用担保协会切实发挥职能,做好自律、培训、调研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支持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三、强化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资产监管
6.进一步夯实监管基础。进一步完善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制度体系,研究拟定财务登记、年金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呆账核销管理等具体监管办法,搭建财务监管制度框架。拓展地方财政金融报表编报范围,加强报表审核考评,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报表工作,提高金融财务信息质量。
7.强化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专项检查,指导地方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充分运用财务登记资料、财政金融报表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分析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情况,跟踪掌握财务状况和存在问题,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8.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扎实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评估工作,规范国有金融资产流转行为,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依法、合规、有序流转,避免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担保集团的服务和监督,严格按照目标管理和审批程序,指导担保集团规范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9.开展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组织实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充分发挥绩效评价引导作用,提升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省属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建设,促进金融行业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着力促进民生金融发展
10.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规范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皖政办〔2011〕52号文件,健全基层农业保险工作新机制,推进承保规范化精细化,提高理赔工作透明度和满意度;实施农业保险政策调整方案,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促进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森林保险政策研究,做好开展中央财政森林保险试点的准备、实施和推进工作;实施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