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油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2〕1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包机、专列、游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是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对象
组织旅游包机(非定期航线)、专列、游轮的国内旅游企业。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组织境外旅游者以包机(非定期航线航班)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2晚3天(含)以上,每架次包机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10万元;200人以上(含200人),奖励15万元。
(二)组织境内旅游者以包机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2晚3天(含)以上,每架次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5万元;200人以上(含200人),奖励10万元。
(三)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火车专列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2晚3天(含)以上,每趟专列300人以上(含300人),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含500人)奖励10万元。
(四)组织境内、外旅游者以游轮形式来皖旅游,停留时间累计达1晚2天(含)以上,每航次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1万元;200人以上(含200人),奖励3万元;300人以上(含300人)奖励5万元。
已开通航线国家的临时旅游包机和境内已享受培育补贴航线的临时旅游包机,不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由旅游企业分别于5月10日和10月31日前向省旅游局申报,经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