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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2〕13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旅游局: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3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改善旅游产品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等。
  (二)乡村旅游开发。主要用于补助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旅游开发项目等。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四)旅游宣传促销。主要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举行的全省及区域性重大宣传促销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全省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旅游企业融资。主要用于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重点旅游贷款项目提供担保、支持旅游企业发行信托产品、降低旅游企业融资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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