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2010年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初步核定,2009年自治县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为783.39吨和2080.27吨。2010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分别控制在772.6吨和1983.94吨以内。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顺利实施,并实现其终极目标,在综合考虑各企业2009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的基础上,提出2010年全县及各企业控制目标。
1.全县各企业2009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核定和2010年控制目标。根据常住人口数、GDP增长率等宏观指标对各企业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进行核定(结果见表4)。
表5 各企业2010年COD排放量核定表(单位:吨)
排污单位名称
| 2009年排放量
| 2010年控制目标
| 减排率
|
工业
| 34.47
| 28
| 2.5
|
生活
| 744.6
| 744.6
| 0
|
合计
| 783.39
| 772.6
| 5.4
|
2.全县各企业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和2010年控制目标。为充分肯定各企业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2009年,自治县在核定各企业二氧化硫减排数据时,严把减排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证明关口,对具有足够证明材料支持的减排项目,才予以认可其削减量。经核定,各企业均完成了2009年的总量减排任务。但是,州环保局在核定自治县污染减排数据时严格按照国家的核算细则进行核定,因此自治县在向州环保局报送数据时,基本按照国家的核算细则进行报送,并对各企业的减排数据进行了调整。综合考虑各企业能源消耗、产业结构调整及工程建设的实际,确定自治县及各企业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目标(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