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坚持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规划衔接一致。
(三)可达性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总量控制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重点落实到单位和项目,各项具体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做好增量、存量、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要相互吻合,强化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四、编制范围
为有效保护环境质量,促进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通过总量控制手段,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1.以2005年自治县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削减控制基数;
2.分析2010年总量控制实施进展情况;
3.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4.减排项目目标以区域内的污染企业。
五、总量控制目标
(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州直“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78号)精神,察布查尔县“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指标为1000吨;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指标为770吨。为了进一步落实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全县经济、社会、人口、能源消耗等实际水平,以200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削减控制基数,制定并下达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和“十一五”期间总量控制目标。
表1 察布查尔县“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一览表
指标
| 2005年排放量(吨)
| 2010年目标量(吨)
|
SO2
| 1105.16
| 770
|
COD
| 873.96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