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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3.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出生、持迁移证、军人复员退伍转业和刑释解教人员未落户的,要积极主动与计生、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新生婴儿、复员退伍转业人员和收抱养婴儿情况,加强政策宣传,使其尽快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对工作中发现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小孩,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申请,按照国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规范登记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县计生委。

  (2)对私自收养小孩未落户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执行,解决收养小孩的落户问题。

  (3)关于应落未落户口问题。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复员转业证、刑满释放证的公民,其中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员转业证、刑满释放证或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

  (4)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查验户口迁移证存根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拟迁往地公安派出所凭补发的迁移证等证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5)对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核查原户籍资料、公安内网全国人口信息和实地走访调查,确认无户口的,恢复其常住户口。

  (6)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持证未落户人员,参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公通〔2005〕263号)精神,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4.妥善处理部分人户分离问题。

  (1)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经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者职工在同一城市的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应当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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