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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派出所在办理登记、注销户口以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时,要同时做好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的注改、维护工作,以保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具体任务是:

  1.着力清理一人多户口问题。

  (1)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重人重户(一人多户)的,要充分依托自治区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下载本辖区一人多户人员详细名单,认真调查核实,确属一人多户的,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属本地无户口(或户口已迁出),但人口信息系统中信息未注销的,依法注销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重复信息。

  (2)对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经查证属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迁移、登记落户的,本着“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程序妥善进行处理。

  (3)对因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以落户造成的一人多户口问题,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书面通知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

  2.依法注销应销未销人员的常住户口。

  对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服现役等未及时注销户口的人员,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出入境管理和兵役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掌握死亡人员、宣告死亡人员、出国定居人员和应征入伍人员等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情况,核实后依法注销。

  (1)关于应销未销户口问题。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有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报告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2)对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凭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依法注销其户口。

  (3)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4)对应征入伍户口未注销的,要与当地人武部门联系,核实其入伍情况,抄录近两年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上网核对户口注销情况,对于未注销的,凭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相关证明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告知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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