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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大田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大田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2〕21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田县京口工业项目区升格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请示》(明政文〔2012〕26号)、《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大田县京口工业项目区设立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意见的函》(闽外经贸函〔2012〕1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田经济开发区,纳入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

  二、大田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5.15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南至均溪河、西至京口村、北至洪坑村。

  三、要致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按照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五、必须认真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对开发区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优化调整布局并引进相关企业;要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确保园区污水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置。环保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将撤销省级开发区牌子,并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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