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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四)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监督方式、投诉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等。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栽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纠正。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直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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