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6月1日以粤交执〔2012〕640号发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