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引进的人才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呈报单位须加附具体材料:
1. 政治历史有问题、近三年年终考核有不良情况、89年政治风波有不良表现等;
2.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有2个以上(含2个)小孩的;
3.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1)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 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由国家同意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3)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4)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附件3
委托各区审批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
根据原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委托各区人事局审批部分高层次人才引进准入条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发〔2004〕48号)规定,我局委托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如下: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的人才。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经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的人才。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上述四类人才中的第四类人才的引进,除未婚和夫妻双方同时具备该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况,以及各类人才的国内学历若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普通高等教育,国外学历未经教育部认证的,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附件4
委托审批引进人才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广州市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学历
| 专业
| 学位
| 资格证书
| 出生日期(年龄)
| 调入单位
| 调出单位
| 调进类别
|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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